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方面,一些苗种生产单位的条件较差,苗种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为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源头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数量与质量。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三)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其中,海水贝类、头足类、棘皮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m3以上,鱼类、甲壳类、腔肠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3以上。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保障。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建有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疫等记录;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资质和信誉。已开展两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其他。以上为中央财政项目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各省(区、市)参照此标准制定其他资金来源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基本条件。
二、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监管,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财政项目管理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切实做好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杜绝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并将信息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要求
请你厅(局)根据上述要求,抓紧细化有关标准,切实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监管。各省(区、市)在报送年度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总结时,要对苗种生产单位及其参与放流情况进行专门总结,将参与中央财政项目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信息登记表(附件2),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2934;传真:010-59192965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汇总表
2.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8日
附件: